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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离婚保单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 周玮琼 日期:2021/01/11

王女士的烦恼 

很少有人初次见面就引起我的认同和好感,王女士是个例外,谈吐优雅,自信随和。落座寒暄五分钟,就坦率表态“现在真的挺忙的,时间完全不够用,如果不是特别值得见的人和特别需要做的事,真的没空应付”,她的话令我嘴角上翘,原本一个小时的下午茶,延展为三个小时的对谈。

交谈中,我了解到,王女士是个海归,老家在温州,90年代随父母来到上海,后又去意大利学习服装设计,现在经营着自己的品牌公司。先生也是上海人,是一家基金公司的负责人,女儿8岁。

王女士:周律师,我30岁和我的先生结婚,现在已经10年了,我们各自都有各自的事业,经常不是他出差就是我出差,聚少离多。也许是情感上疏于对他的关心,这两年和他的助理好上了,2人经常一起出差,其实我很早就知道了,看在女儿的份上也想过挽回这段感情,但是现在看来我和他已经回不到从前了,与其这样凑合着过,不如和他做个了断。


我和他已经沟通过了,女儿跟着我,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我知道《民法典》生效了,我想来咨询一下您离婚的程序还有财产分配问题。

周律师:王女士,关于程序方面您不用担心,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民政局只是不再当天发离婚证了,因为《民法典》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所以你们得去民政局2次,第1次双方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如果30日内任何一方没有撤销,30天(等待期)结束,双方再去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就可以了。

《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王女士:我明白了。还有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是我手里有很多保单,有的是我母亲在我小的时候帮我买的,有的是我在结婚前买的,还有是在婚后买的,这些保单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呢?

周律师:这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保险产品的类型,简而言之,具有人身属性的理赔金是个人财产,这种保险产品包括意外险、医疗险和重疾险;而具有投资属性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现在市面上不少保险产品界限不明,有些类型的人身险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支付条件,例如生存险、两全险。这类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期满存活,所获保险金将大于投入保费,具有投资属性。保险金中大于投入保费的部分,属于投资收益,如果该收益的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不是所有情况下,以生存为条件获得的保险金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您母亲帮您买的保单,而您只是受益人,这种情况下获得保险金的,法律意义上是指定赠与,所以属于您的个人财产。

您婚前自己买的保单,婚前所缴保费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将保险金扣除保费后所剩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年金险就更复杂了,分红型年金险一定程度上具有投资功能,有的保险产品附加了万能账户,有的产品包含保险理赔的生存金,所以要根据产品内容具体分析。但可以明确一点,如果您买的分红型年金险中的现金价值的增长和保单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王女士:那么复杂的啊,那我真得回去好好整理一下保单。我还帮他买过一些保险,现在退保,钱应该归我吧?

周律师:因为您投保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所交的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退保以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是需要进行分割的。

王女士: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

周律师: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这部分钱是在退保和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退还给投保人的钱。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买保险时用的是谁的钱,如果是个人的,那么就是个人财产;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无论受益人是谁,保单的现金价值均是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您问一下您的保险代理人,现在退保现金价值是多少,如果低于您所交保费,建议您和您先生沟通,把保单转让给他,并由他支付给您一半的保险费用。当然这两种做法对您都没有影响,具体看你们之间如何协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以上故事情节纯属虚构,本文内容仅供读者参考,不构成律师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