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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宇律谈|新个税法下,如何利用离岸家族信托实现税筹

作者:匿名 日期:2021/03/18

本文关注要点

01

用离岸信托实现税收递延

02

新个税法下反避税条款

03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近日,好友程先生致电向周律师,他是A公司的股东,所经营的企业除了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红利时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净利润是1000万,那么他光税就要缴纳400万,实际税率高达40%。


相信很多企业家都有着和程先生一样的苦恼,自己好不容易辛辛苦苦赚了那么多钱,到手打了6折,真是有苦难言。有什么办法能帮助像程先生这样的企业家实现税收筹划?

早些年,从中国出海的企业家们在开曼,BVI等地设立公司, BVI公司取得收益,暂时不分配给中国居民个人,可以递延个人所得税缴纳时点。


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的业务往来、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如, 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中国税务机关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会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因此一旦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受控外国企业(CFC,Controlled Foreign Cooperation),BVI公司的利润即使不分配也会被视同分配给中国居民个人,该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文章里,我们谈到了相较于在国内设立信托,离岸信托的优势:境内家族信托之法律制度障碍,尤其是在股权资产的管理上,可以有较清晰的权利划分,本篇文章,我们就具体谈一谈离岸信托的架构以其它的设立是否能够实现税筹功能。

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由境外信托公司设立并对其进行管理,从法律层面上看,境外信托的本质是信托成立人和信托受托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合约关系,并不是一个实体公司,从中国税务角度出发可能被视作一个“透明体”,基于现行的中国税务法规,该境外信托很大可能不会被定义为中国居民企业。


我们以程先生这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程先生除了在国内有A公司,一家生产型企业,在BVI又有一家100%控股的贸易公司用于财务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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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现有架构存在以下风险:

►   中国税务风险 –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反避税规则下,陈先生的海外收入面临全球征税的风险;

►   CRS风险 – 由于作为中国税务居民身份,陈先生在海外的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   企业架构与转让定价风险 – 无经营实质的海外贸易公司非常容易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审查;

►   海外公司经济实质 – 目前BVI公司的情况无法符合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可能受到罚款或更严厉的处罚;

►   传承架构过于简单 – 由于没有任何传承架构方面的规划,当家庭遭受意外或第三方风险时,抵御风险能力较差。



于是我们对原本的架构做了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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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BVI公司职能改为单纯持股公司,主要持有境外金融资产和保单,以保障未来不确定性的同时增加资产结构中的流动性部分;

►    设立贸易公司,并逐步建立当地经济实质,申请当地税收优惠;

►    设立家族办公室,管理BVI公司金融资产及新加坡贸易公司经营活动;

►    以贸易公司作为股东设立中国境内控股公司,进一步持有境内投资资产;

►    将A公司股权转让至境内控股公司,降低股息税负并实现资金合法离境。


在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进行分配时,如果信托受益人是就境外和境内所得纳税的中国税务居民,其分配到的来源于境外的收入需要由信托受益人按照20%的比例税率,申报并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所以设立信托的作用,本质上是实现了税收递延,达到了“分配多少,缴多少税”的效果。


受控外国企业风险(CFC)


现实中,我们发现很多中国客户喜欢对信托保留许多控制权,但是这样做的后果是,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把这些安排“看穿”并有权将信托产生的利润视为已分配给予控制“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税务居民个人,按 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设立信托时,特别要留意成立人保留的权利、保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境外公司和其它控股公司的董事人员安排、信托是否可撤销等,因为这些都是税务机关判定是否是“受控外国企业”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委托人没有在信托中保留许多权利、例如将信托设立为不可撤销信托及把非中国税务居民安排担任这些境外公司的董事、信托中的投资顾问或信托保护人等,这些境外公司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被视为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将会减低。相反地,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在信托中仍保留许多的控制权,对受控外国企业风险的保护将会降低。

仅设立离岸信托,并不能完全消除中国税务影响, 中国税务居民就其全球收入所得纳税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针对其取得的全球所得(包括出售海外公司股权、不动产等)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税收居民的判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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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税收居民认定的关键因素是户籍,有户籍一般会被认定为在中国有住所,从而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公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 号公告”),对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如何纳税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可见境外所得的税收征管已经受到税务局的密切关注,伴随着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工商社保公安局多部门联网、CRS信息交换制度的推进,中国公民的海外所得将无所遁形。


设立信托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还要配合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划,有关身份规划的问题请参考笔者所著的身份规划系列|欧洲投资移民最全攻略 


设立海外信托需要慎之又慎,信托契约在条款上稍有疏漏,就可能无法达到税筹的目的,全世界也有大量有关信托安排被“看穿”,被税务机关追索高额税款甚至罚金的案例懂信托,更要懂税筹-从判决书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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